查看: 104406|回复: 0

广陵网警课堂|网上造谣,有何后果?

[复制链接]

广陵网警课堂|网上造谣,有何后果?

发表于 2024-8-24 09:49:20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104406 0 查看全部
微信图片_20240824094658.jpg
    微信图片_20240824094714.jpg
微信图片_20240824094720.jpg
相关法律法规一起来学
微信图片_20240824094717.jpg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谣言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努力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健康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
来源:广陵网安


游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阅读|扬州生活网 ( 苏B2-20130097 苏ICP备11064819号-1 公安备案32100202010129 ) |

2011-2020 扬州天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Processed in 0.028385 second(s), 16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