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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严查、罚款!扬州电动车车主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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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严查、罚款!扬州电动车车主请注意!

发表于 2024-10-13 23:27:49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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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上我心爱的小电车

它永远不会堵车~
电动车小巧便捷
是很多小伙伴日常出行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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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经常骑
电动自行车的小伙伴注意了
扬州电动车新规已正式施行
一些违规行为明令禁止
违规者将面临
最高二千元的处罚

严查!罚款!
扬州电动车车主请注意!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
预防和减少火灾等事故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扬州市人大发布
《扬州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
充电安全管理规定》
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面给大家划一波重点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符合消防要求的场所充电,遵守充电安全规定,服从管理,履行充电安全义务。

禁止在住宅小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和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二)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电缆、插座充电;
(三)使用改装、破损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蓄电池、充电器充电;
(四)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乘坐电梯入户充电;
(五)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或者其周边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六)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配套的消防设施、器材;
(七)其他影响充电安全的行为。

违规者处罚如下:
个人违反本规定,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
住宅小区管理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未劝阻和制止不安全充电行为,或者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大家平时在使用电动车时
遵守相关规定,安全第一!

南京已明确
26年起,临牌电动车禁行

2024年4月14日
就已经到了江苏省使用
临时信息牌电动自行车
5年过渡期的最后截止时间
依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此类车辆过渡期满后
不得上道路行驶

不过
江苏省是电动自行车生产和消费大省
随着过渡期结束,预计有数量庞大的
“非标”电动车面临淘汰
因而不少地区尚未强制执行这一政策

就在昨天(10月10日)
南京出台最近通告
自2026年1月1日起
临时信息牌电动两轮车(含非本市籍)
严禁在本市道路行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要求,全力推动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落地生效,10月10日下午,南京市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和生态环境局等多部门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发布《关于加强临时信息牌电动两轮车和旧国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并介绍全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具体工作措施与奖补政策。

根据江苏省2019年出台的《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规定,临时信息牌过渡期不超过5年,过渡期满后不得再上道路行驶。因此,自2019年至2024年,临时信息牌事实上已满5年过渡期,但考虑到各类因素影响及市民群众生活生产实际需求,我市决定将“小蓝牌”使用期限延至2025年底。旧国标电动自行车最后一批上牌时间为2019年,也就是说即使车龄最新的“白牌车”也已经使用5年以上。本次《通告》虽未涉及旧国标电动自行车,但为行驶性能、充电安全着想,仍然建议市民群众充分考虑“以旧换新”。

后续扬州将出台怎样的政策
让我们拭目以待~

事关电动自行车
四部门联合发文

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
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
保障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发布
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有关要求
及行业规范管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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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43号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
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保障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现将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有关要求及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措施公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

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市场监管总局将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作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前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委托人可自愿提前实施。

二、严格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对电动自行车实施认证,及时修订完善认证实施规则,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对获证产品加大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力度,保证认证结论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认证委托人对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并完成认证变更。逾期未完成认证变更的,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作出暂停处理,暂停期不超过3个月。认证委托人在2024年10月31日前主动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暂停期可延长至1年。暂停期内完成认证变更的,恢复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期满仍不能完成认证变更的,撤销认证证书。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和认证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生产、流通环节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聚焦认证质量,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认证活动、认证结果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依法查处违规认证机构、实验室。

四、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2024年11月1日起,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五、强化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管理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管理,会同同级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指导企业按照《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推动标准、认证的贯彻落实;做好本地区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已进入公告名单企业《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对不能保持《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各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工作联动,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水平。


对于电动车当下的情况
你有什么想法或者建议?
欢迎来留言区和小编理性讨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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